wz1234 发表于 2019-6-10 10:47

关于已答复贴“万桥公寓周边小饭店的脏乱差归哪个部门监管?”的追问

1、原贴中第一问:“连家店与住宅区混在一起是否可以开设重餐饮店?在证照审批环节是否需要征求住户意见?”为什么没有给予答复?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请一定要给一个政策性的答复。2、连家店的家用厨房不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导致商家将操作间搬到室外,这种店能不能通过审批?除川泰小吃之外的几家店是否证照齐全?3、答复中提到“已经对经营户进行了行政约谈,责令其规范经营行为。”据我们观察,商户并没有什么实则性的改变,无证的川泰小吃也依然在正常经营,请问下一步会怎么处理?

市场监管局 发表于 2019-6-18 11:23

这位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进行形式审核,万桥公寓周边经营户所提交的房屋性质证明材料均为“非住宅”,符合发放营业执照的管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营业执照》作为登记事项,仅对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实施形式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审查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及其细则的技术性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条件的,我局通过现场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予以许可。
   3.国家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中,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回复中明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需同时满足“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个条件,而针对异味界定问题,应当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您发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油烟、噪音等污染超标可依法向环境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4.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我局已对万桥公寓的5户餐饮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川泰小吃因无证经营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其他4户餐饮经营者其经营过程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我局正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由于餐饮经营活动具有动态不确定因素,因此我局现场检查只能反映经营者某一特定时间段的行为状况,如网友发现经营者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协助我局留存相关证据资料,并请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局城中分局进行举报或拨打投诉举报热线877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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