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园 发表于 2021-6-27 11:13

村干部失职渎职,侵犯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网民“saber0523”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发帖:
尊敬的领导:
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于20年下半年开社员大会(据查证应该是泰兴市政府下发的泰人社发【2020】91号和92号文),号召村民办理失地农民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但是良种组组长不通知我家人开会,也不让我们知情,还在会后擅自签署了良种组村民截止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的承诺书,导致我家家属在可以办理保险的前提下无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险(蒋港村干部表示组里队长签署承诺书后,组里的名额就截止,不让办理了)。1、请问良种组组长为什么不通知我家开会,也不让我家知情,就断定我家不需要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了,还签署了承诺书?他有什么权力擅自签署承诺书?有没有征得所有组员的授权同意?组员授权同意书在哪里?有没有所有人的授权?以上几点问题村里和大队都没有说清楚,也没拿出相应证据。 2、此事是否如村干部所言,良种组签了承诺书就一定不可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了?如果如他所说,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知情权、参保权)受到侵犯就保没有补救措施进行保障了?此事造成的后果由谁承担?村委会相关没有核实组长是否获得组员授权的情况下就接受了组长签名的承诺书,是不是不符合工作流程,是不是存在失职行为?大队组长不通知我家人开社员大会,不让我们获取相关信息,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同时还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组员签署了承诺书,他的承诺书应该是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是无效的。 2020年泰兴市下发的泰人社发【2020】92号文明确指出“对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提请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 请市委书记为我们做主,恢复我家可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良种组组长未获授权签署的承诺书是无效的。由于以上人员的欺瞒、不作为、失职渎职,我们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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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镇zy 发表于 2021-6-30 14:49

这位网友,你好!经查,你户为滨江镇蒋港村良种场组季林户,你户女婿未界定为蒋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不好办理失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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