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受害者 发表于 2021-6-30 14:54

泰兴燕头人民法院判决不公

本人原告(张金华。28岁)因为2020.10.19日受到人生伤害一案(鼻骨骨折+13齿断裂+嘴角缝4针+面部明显外伤;派出所有明确的案件笔录),向泰兴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由燕头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要求被告(行凶者)赔偿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均以“住院7天+医嘱居家休养一个月”为时间背景


1、医药费各项票据俱全,法院依法支持
2、误工费提供了明确的单位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税前收入为25000人民币),受害人具有固定收入,应该按照税前收入总金额进行赔偿计算,并且计算时间应该按照实际的就医治疗时间+医生让伤者休养的时间进行确定。
然而,本人原告在提交了单位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后,受案法官却极不专业的采取银行流水的税后实际到手收入作为金额依据,没有给予相关误工税前收入支持;
并且本人在2020.11.02与新的工作单位提前签署了劳动合同,在11月份因为遵循医嘱居家休养,并没有进行工作,期间无收入,受案法官却极不专业的以签订新劳动合同,视本人参与工作产生了实际收入,没有给予相关误工时间支持。
综上所述,理应误工费=37天×25000元/30天=30833元,却被判为13天×17500元/30天=7583.33元,金额相差甚大,极为严重。
3、营养费,住院期间7天+居家休养一个月,共计申请37天×40元/天=1480元的赔偿。但是受案法官在没有说明缘由的情况下,判断为7天×20元/天=140元。

4、精神损失费,本人受到严重的伤害,过程痛苦,至今面部鼻梁和嘴角仍有明显疤痕难以消除,向法院申请被告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合情合理。

针对以上2、3、4、项,本人原告表示法院判决极为不公。在正确确凿,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居然存在这么明显的不公正现象。
试问我一名江苏外市人,是否能得到公正对待?案件受理时是否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案件处理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请法律还我一个受害者公正的处理结果!

法院 发表于 2021-7-1 17:54

网友你好,关于张金华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一案,我院是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作出的判决。其中,关于误工期、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认定,均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在判决书中也进行了释明。您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承办法官联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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