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0年以来,非煤矿山领域共发生重大事故10起,造成135人死亡。重特大事故对党和政府形象、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巨大冲击。今年1-3月份,全国非煤矿山领域共发生事故82起、死亡102人,同比分别增加15.5%和32.5%,其中较大事故4起、死亡20人,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全国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等重要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都对遏制重特大事故作出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紧紧围绕全面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一目标,牢牢把握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律,以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管控,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以严格监管执法为推动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二是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三是整治六类重点事故隐患;四是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五是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六是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依法监管。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2001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40起重特大事故,其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共26起、死亡855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总数的65%。非法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主要表现在无安全设施设计、基建期间擅自投入采矿生产、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乱采滥挖。二是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特别是在部分地区,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相互争抢资源,井下互相贯通,一矿出事故,多矿受冲击,导致事故扩大。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督促企业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涉及国土等其他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要积极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头顶库”1425座,下游居民43.4万人。其中,四、五等库占78.3%,这些小型“头顶库”防范事故能力弱、安全管理水平普遍不高,一旦发生险情,特别是发生溃坝时,将会对下游居民和设施造成巨大危害。200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3起重特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均造成下游居民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2008年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81人死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一〔2016〕54号),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头顶库”全面实现安全生产。 为突出重点,《通知》中提出二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二是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 采空区是诱发透水、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因素,2001年以来发生的40起重特大事故中,有9起和采空区有关,其中6起为保安矿柱受到破坏或采空区顶板受到破坏导致透水事故,3起为采空区大面积坍塌事故(均发生在石膏矿山,采矿方法为房柱法;没有正规设计、违规开采,采空区未及时进行处理)。据初步统计,到2015年底,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共有采空区12.8亿立方米,分布于全国28个省(市、区)。目前,部分矿山企业忽视采空区治理,特别是历史遗留采空区得不到及时处理;一些中小型矿山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按设计施工或无设计施工,矿柱留设不规范,造成采空区重叠、交错现象比较普遍。为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国务院安委办于2016年印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安委办〔2016〕4号),提出采用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和搬迁居民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摸清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基本完成历史上形成的、危险性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工作要求: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采空区基础档案,积极协调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开展采空区排查摸底,全面细致摸清采空区规模、分布特征、稳定性状况等情况。二是在采空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明确治理重点区域、重点矿山,2017年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完成治理石膏矿等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三是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采空区治理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四是督促企业根据采空区的实际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和综合治理工作;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员安全。五是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督促企业规范采空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及时处理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对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2017年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有关地区、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财函〔2016〕81号)等文件要求,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严格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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