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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的答复,我们应按啥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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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
        关于泰州问政"违规批建住宅楼 住户难领土地证"  规矩答复如下:经查,泰兴市黄桥煤球厂于1993年办理了泰国用(1993)第065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6757.12平方米。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地块上的住户办理到户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证,需办理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由各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请问按照黄桥土管所原吴所长的答复,该地块不是已卖给个人,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咋还是划拨?如按照你们的答复,我们应按啥流程操作?请告知

补充内容 (2018-1-12 09:34):
贵局

补充内容 (2018-1-22 13:15):
领导:你好!根据你们的答复,我们的事具体有那个部门处理?有联系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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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这位网友你好:1、经查,该信访反映地块土地使用者为江苏省泰兴燃料公司黄桥煤球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面积6757.12平方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该宗地目前未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出让手续、未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性质不是国有出让土地,仍然是国有划拨土地。
3、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上规定,该地块可以使用两种方式进行办理:一是将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房产原单位,然后再由房产原单位与现业主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二是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明确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再组织挂牌出让到受让人名下,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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