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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贵局关于物业费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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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泰州
咨询贵局:请问如下
1、在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购买法拍房(法院拍卖的商品房)享有的权益是否与在原始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应享有的权益相一致?
2、业主因购买法拍房,物业公司区别对待、在正常计收物业费的同时(或已缴纳的前提下)且不主动提供、接入或进行配套房屋内的基础水、电等供应设施,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3、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的提前全部预收(指尚未提供物业服务的基础上)是否是具有详细的法律依据?还是可以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履行的方式?
4、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的?
5、投诉物业服务公司不作为、违法违规作为的渠道具体有哪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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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1、业主通过法拍或是从建设单位购得的房屋,原则上不会因取得方式不同业主享有的物业服务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同,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由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2、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通过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3、根据《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
5、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或向所属街道、社区和我局物业服务中心反馈。若物业公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可根据违规违法不同行为向相关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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