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泰兴虹桥区新市村邻居家的房子是1999年政府安排拆迁的,2000年上半年发放的拆迁款,然而至今到现在2020年房子都未拆迁。
针对此现象,投诉过相关部门,而相关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因乡镇合并未拆迁到位,而且拆迁款没有按约定时间结算要给滞纳金,这块地属于集体土地,与举报人本人没有直接关系,一旦集体用这块地,会再与邻居商谈。对此答复,提出几点异议:
“因乡镇合并未拆迁到位”,拆迁是归拆迁办管理吧,跟乡镇合并有直接关联吗? “拆迁款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结算要给滞纳金”对此政府在拨放拆迁款的时候,为何没有提议及时解决滞纳金问题?而且当时我们家的拆迁款也是晚发了,政府也没有说给我们家滞纳金。 我们的房子都是在拆迁之后才发放的拆迁款,唯有邻居一家是先拿拆迁款,为何出现这种不平等的对待? “这块地属于集体土地”既然是集体土地,那邻居家这房子一直占用了集体土地,并且将此房一直出租进行收益,政府就无人管吗?还是说默认所有老百姓都跟邻居家学习:可以占用集体土地来创收。 “一旦集体用这块地,会再与邻居商谈”那是不是说目前政府不用这块地就可以不用解决这问题了。既然政府不用这块地,那当时为何要拨放拆迁款给邻居家,通知拆迁呢? 虽然此房屋的拆迁“与举报人本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老百姓伸张正义,合理的举报投诉,不正是国家倡导的吗?邻居家已经拿了拆迁款,房子不拆迁,且出租进行双重收入,政府无人调查管理此事,难道不该投诉举报吗?此事于当时的办事人员是不是有关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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