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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兴未来城康郡地块景观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中承办法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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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苏州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置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兴法院”)受理,并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2)苏1283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祥瑞置业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我司支付工程款5047487.32元及利息;我司在工程款5047487.32元范围内对案涉泰兴未来城康郡景观和市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祥瑞置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并未履行判决书内容,我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泰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6日正式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3)苏1283执3917号。但在案件执行工作沟通过程中,泰兴法院及具体承办法官存在工作程序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消极等情况,致使我司对执行进展、执行结果陷入未知且极度不安的境地。
一、执行工作程序违反规章制度
1、未及时告知查封财产的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我司于本案一审诉讼期间由承办律师沟通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微信告知本案通过保全措施已冻结祥瑞置业账户十九余万元,但并未向我司出具任何保全裁定、账户冻结情况的释明函。后于本案执行阶段却被告知并不存在该笔冻结金额,我司对泰兴法院工作的审慎、严谨态度,及对司法执行工作的责任心表示质疑。泰兴法院对查封财产的表述前后不一,严重误导了当事人对执行结果的预判。
同时我司于一审诉讼期间成功申请保全祥瑞置业名下5套房产(位于泰兴市姚王镇观棠府41幢1003室、40幢3204室、39幢3201室的住宅用房,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祥泰未来城市花园6号地块53幢1-1054室、1-1057室的商业用房),后因案外人朱荣亮、王辉、王春荣、浙江佳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其中观棠府41幢1003室、祥泰未来城市花园53幢1-1057室被终止保全,但仍有剩余3套房屋由泰兴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且嗣后我司并未收到其他关于该3套房屋的执行异议及裁定通知,理应可以正常处置。本案执行阶段,我司多次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表示已依据职权另行查封了祥瑞置业名下其余无争议房产,可进行处置。自2023年春节开始,我司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要求明确执行阶段实际查封祥瑞置业名下房产的信息,出具查封裁定或情况释明材料,或请求对房屋处置出具拍卖裁定、告知房屋收房、询价评估等详细书面材料。但承办法官总以在外出差没空、不清楚具体案情、房屋拍卖在正常走流程耐心等待评估机构联系等理由敷衍搪塞我司,拒绝依法告知我司具体查封情况。我司对前述已经驳回执行异议的3套房屋以及法官所称的查封的其他房产是否处于查封状态、是否被其他第三人提出异议、是否未经我司知悉抗辩就解封等情况均不知晓,且承办法官怠于依照法定程序告知我司相关情况。
能否查封祥瑞置业房产并进行处置将极大地影响我司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充分保障,而泰兴法院及承办法官始终以口头承诺的形式告知执行进展,对于查封到房屋、拍卖处置等关键事项始终不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致使我司利益受损。
2、未及时告知第三人执行异议及裁定的信息
虽泰兴法院始终拒绝书面告知我司房屋查封、处置情况,但基于对承办法官的信任,我司仍按承办法官解释,耐心等待房屋拍卖进展数月,其间多次联系承办法官,均被告知等待拍卖流程即可。但近期我司却被告知第三人对本案中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且泰兴法院执行裁决庭已同意执行异议,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鉴于承办法官多次表述祥瑞置业涉及强制执行案件众多、标的总额巨大,显然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但自第三人对我司案件中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至听闻泰兴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从未有任何书面的材料或通知送达我司,亦未组织任何听证、答辩环节,严重侵害了我司知情、陈述的权利。也即我司对是否查封到房屋、是否真实存在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泰兴法院是否进行了书面审查、是否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等均无法确认,仅能通过电话沟通获取前后矛盾、语焉不详的信息,损害我司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二、承办法官工作态度敷衍,未能及时回应当事人诉求
我司因市场环境变动、经营压力大增,已实际入不敷出、难以为继,故本案执行回款对公司生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我司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请求对执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节点进行确认,但承办法官始终敷衍了事,拒绝正面回应或依法出具书面文件,致使我司执行利益落空。承办法官未能正视当事人关切事项,消极回应当事人合法诉求;未能依法依规履职,损害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
基于上述情况,希望贵部门及领导能够对泰兴法官及相关承办法官进行监督,敦促其依法办理执行案件。
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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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此案件已有信访,近期我院执行局负责人与承办法官会一起接待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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