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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
因物业费的民事纠纷,物业起诉本人,贵院派调解员于国霞进行诉前调解,我们在调解当日到达现场后,用于国霞调解员本人话讲:对方不接受调解,直接起诉。介于此情况请问贵院:1、作为调解员应是双方当事人都联系通知好,确认当事双方调解当日都能到场方能调解,为何我们到了以后才联系对方?早干嘛去的?若物业已告知于国霞不接受调解,为何未通知我?此行为表明于国霞调解员偏袒物业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完全不能公平公正进行调解,望贵院切实认真调查并予以答复。2、调解当日在贵院第三调解室进行调解,此调解室无监控,是否合规?请给予回复。


补充内容 (2024-9-5 13:56):
关于贵院首次回复内容,其中“自调解员接收案件至8月6日14时30分前,中南物业公司并未与调解员沟通联系”。请问中南物业未与调解员沟通联系,那调解员怎么知道主动联系本人,而不知主动联系中南物业呢?这又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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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经调查,泰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泰兴市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通知书》并进行司法送达,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至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2024年7月30日中南物业公司通过短信签收材料。8月6日,黄新佳按时到调解室后,调解员与中南物业公司联系,此时该公司方告知调解员不同意调解。自调解员接收案件至8月6日14时30分前,中南物业公司并未与调解员沟通联系,表示是否同意调解,故不存在调解员偏袒物业方、不公平公正进行调解的情况。另关于反映调解室无监控的问题,目前并未有该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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