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您们好; 2018年1月9日1时左右,我家房子着火,我兄弟发现后立即拔打了110报警,119火警救助电话,非常感谢分界派出所民警和消防人员在接到报警后于1时30分赶至我家,于5时左右将火全部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26平方米,火灾烧毁了我家高中低档白酒七千多箱及红木家具,仓库顶层全部被烧毁,造成近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 同日,本人申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月8日出具泰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电路故障,本人在2月8日消防大队出具认定书时就当场提出异议,认定书上不排除灯泡过热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的可能性有可能就是成为公安机关推诿扯皮不立案的借口,我家仓库内只有一盏节能灯,火灾发生在凌晨l时许,这时灯泡根本不可能亮着,且它的功率只有38瓦,怎么可能向四周散发热量并引燃周围可燃物?且事发前经过了一个星期的雨雪天气,空气湿度相当的大,气温零下五、六度,故节能灯泡过热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理应当予以排除,本人无奈于2月14日申请泰州市消防支队复核,泰州市消防支队于4月11日出具了复核认定说明,维持原复核认定的说明记录。在此时本人继续提出相同异议,到5月30日才收到维持原认定的复核认定书,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跟杜泳参谋【火灾调查经办人】联系,依法据实调查认定,彻底还原着火事件真相,得到的回复就是我们的工作已经完成,相关事情你找刑警大队,而且公安局已经过了立案时间了。经多次跟泰兴市公安局和分界派出所领导对接,分界派出所5月22日才在网上受案【报立刑事案件】,5月29日又以兴公【分】不立字【2018】15号不予立案。 泰兴市公安局在没有完全对相关被怀疑对像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剩下的就是人为纵火,而且泰兴市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本案有损害事实发生,火灾现场一直保留和存在,分界派出所相关警员也就报案当天就对申请人做过笔录,事过了几天又做了补充笔录。而且本人多次跟泰兴市公安局和分界派出所部分领导当面反映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打击报复性放火事件,相关领导已经很明确的了解相关线索和背景因素,在没有任何排查和严格后续调查核实的行动下,就迳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立案是错误的,置控告人数百万的经济损失于不顾,这一做法即十分草率,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安机关相关警员这是在涉嫌纵容包庇罪犯,徇私枉法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泰兴市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作出以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严查并追究对此案的相关警员对有案不立,失职渎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的相关警员的责任,同时敬请上级领导督促泰兴市公安局将2018,1,9放火案尽快立案侦查,早日还原事情真相。
补充内容 (2018-6-19 07:42):
请不要再推诿扯皮了,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补充内容 (2018-6-29 17:21):
领导们真是坐在办公室说话不累,向你们投诉公安局就是请求你们领导督查督办的
补充内容 (2018-6-29 17:25):
况且公安机关相关警员在初查期间根本就没有任何排查和严格后续调查核实,该作为了,领导们
补充内容 (2018-6-29 17:25):
况且公安机关相关警员在初查期间根本就没有任何排查和严格后续调查核实,该作为了,领导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