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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苏州
2002年造城黄公路S334省道(公路拓宽),03年道路两旁绿化带(树林——泰兴林业局),动用姚王镇几个农村部分农民自留地,宅基地(拆迁房屋),承包地,当时村里同农民签的是租地协议(没有注明租地多长时间),没有办失地保险,请问:
1:现在可以补办吗?
2:(是否属为变向用耕地)租地合法吗?
请直接网上回复,,(不要再说年描述的信息不全,请直接与我局耕保科联系,电话号码0523-80125616)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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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
1.《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泰政发〔2014〕61号  )第三十一条明确: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已依法征收土地的,按泰政发[2006]150号《泰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办法》执行。2009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30日依法征收土地的,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按泰政发[2009]89号《泰兴市被征地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执行;2014年9月1日后申报办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2.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仍属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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