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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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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13:29 泰兴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泰州
请问贵局小区业主委员会能不能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是不是要召开业主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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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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