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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五日内应裁定一拖八个月 公平正义何处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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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徐州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下简称泰兴法院)查明:协助执行人早在五年前的2012年1月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之后,并未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停止支付期限内,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支付工程款给被执行人,导致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2017年2月23日组织执行听证。但是,执行听证结束后,泰兴法院依法应当在5日内作出的裁定(决),一拖就是近8个月(200余天),拒不裁定(决)。
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不仅有意作出错误的执行《通知》两次,拒不依法作出裁定和裁决,而且支持协助执行单位嫁接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其逃避法律责任;办案法官曲解法律,以“对到期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正请示上级”为由,节外生枝滥用职权,致使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毫无保障,遥遥无期。泰兴法院打太极,公平正义何处觅?
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6日,因合作协议纠纷,投诉举报人起诉泰兴市鑫洋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陈某某。
泰兴法院2012年1月5日,作出冻结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裁定,并于2012年1月9日、7月5日,两次次向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里旬建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支付某公司在十里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34万元(期限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2014年1月23日泰兴法院作出(2013)泰商初字第0873号民事判决: ....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投诉举报人垫付款项300163.1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陈某某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2日生效。由于某公司、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投诉举报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
                   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支付案款
依据投诉举报人的债务保全申请,泰兴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0012号)裁定冻结某公司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2年1月9日,法院向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公司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对某公司在十里甸建筑公司的34万元工程款停止支付给某公司(期限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的第10天起,十里甸建筑公司却未经法院许可数次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某公司。十里甸建安公司记账凭证显示,2012年1月19日支付给鑫洋门业25万元,后陆续支付7笔计17.1071万元。十里甸建安公司向某公司累计支付了42万余元。
法院已查明:“未经我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273000元。”
                        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意见无法律效力
泰兴法院还查明:2012年1月9日,十里甸建筑公司接到法院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后,并未书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虽然十里甸建筑公司在送达回证上确有“在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后如有余款可协助”的意见,但是此行为并无法律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003年施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第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依据上述两个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所以,该公司送达回证上签署的“在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后如有余款可协助”的意见毫无法律效力。
法院有意作出错误《通知》 十里旬建筑公司提出异议获支持
泰兴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十里旬建筑公司继续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十里旬建筑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应付某公司的到期债务34万元。2016年8月10日,十里旬建筑公司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在诉讼阶段已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且交待了异议权,第三人当时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但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且在执行阶段无需再次向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仅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
根据该规定,法院不需要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而泰兴法院却有意作出该通知,十里甸建筑公司并据此嫁接第63条规定,竟然得到了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法官据此规定多次告诉投诉举报人: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能进行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泰兴法院在不需要作出履行债务通知的情况下,违法违规作出的《通知》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中泰兴法院向到期债权的十里甸建筑公司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过书》,属于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导致赋予其异议权错误。                           
          执行听证后拒不裁定和裁决 再次作出错误执行《通知》  
2017年2月23日,泰兴法院执行局召开听证会,并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4)泰执字第1920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8日未经我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27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数追回已被转移的款项273000元。逾期不能追回的,我院将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2017年4月16日,十里旬建筑公司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嗣后所支付的273000元全部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不存在擅自支付。
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虽然工人工资应当优先受偿,但法院也需经调查、核实、许可,待手续完善后,方可依法支付。所以,十里甸建筑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的行为违法。
何为执行听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第二条  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和复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公开举证、质证,以确定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否成立、执行措施是否正确,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既然是“执行局召开听证”会,那么依照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能够当庭裁决的,应当当庭作出裁决。当庭裁决确有困难的,可在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裁决。
针对已经查明“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在本次听证结束后,泰兴法院应当对“十里甸建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意见是否成立、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等作出裁决,不应向其作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所以,法院听证结束后作出的《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行为,又一次违法违规。
依据江苏高院的“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裁决”的规定,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和裁决。自2017年2月23日法院执行局召开“听证”会结束,距今已经过去近8个月(200余天)仍然未依法作出裁决。         
                          节外生枝又嫁接“请示上级”
泰兴法院置对其已经查明“未经我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事实不顾,有法不依,拒不裁定和裁决,而有意而为之。
泰兴法院办案法官在今年9月份,是这样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我院就该法律适用问题正与上级法院有关部门沟通,以保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法确认十里旬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我院对到期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正与上级法院有关部门沟通。
但是,办案法官并未告知投诉举报人“与上级法院有关部门沟通”的执行请示具体情况和办案期限。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执行请示》的规定,请示必须经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明确意见;应通过所在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编立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执行请示》还规定,下级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法律适用不明问题可以逐级书面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针对十里甸建筑公司在停止支付期间“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支付款项”的违法行为,法院已查明。
投诉举报人仔细阅卷还发现:该公司两次提出异议是在“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行为发生的四年和五年后。
泰兴法院以“对到期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正与上级法院有关部门沟通”为由的执行请示,很显然是在滥用法律,曲解法律。依法仅仅需要一纸《裁定(决)》便可将问题迎刃而解结案。如此嫁接“请示上级”纯属节外生枝滥用职权,实实在在的浪费司法资源。
十里甸建筑公司妨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规定:“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十里甸建筑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向他人支付款项”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依据前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泰兴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妨碍执行等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投诉举报人请检察机关、人大、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媒体对泰兴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恳请上级领导关注,责成泰兴法院立即对十里甸建筑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支付款项”行为,依法进行裁定、裁决其履行协助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追究承办法官的失职渎职等的法律责任,还法律一个公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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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网友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我院已多次答复。如仍有疑问,可咨询87991111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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