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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反映盛世兴隆直饮水项目,请住建局重视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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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苏州
关于住建局9月9日的官方回复,本人仍有不解之处,希望贵局予以详细解答。

住建局官方答复原文如下:经核实,盛世兴隆小区直饮水项目由至简公司投资,该公司与隆府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8月30日下发了整改通知,逾期未改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理。2019年9月5日,我局物管办、人防办再次现场查看,该小区直饮水项目设备位于人防地域,在不影响人防工程结构和战时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可以出租使用。


一、贵局8月30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提到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请于9月10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改将移送城管部门。

      本人认为上述整改通知书内容过于笼统,存在违法事实描述不清,引用法律不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不全的情况。请恕本人愚昧,未能深刻理解其中要义。对此本人请求:

        1、整改通知书既然作为住建局的行政文书,应有基本的行文要求。如果没有,建议贵局借鉴交警部门出具的违章处罚通知书。请物管办将隆府物业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据实悉数逐一地描述清楚,以便业主监督整改过程。

       2、9月10日是贵局要求物业公司整改的最后期限,但从今天(9月10日)现状来看,已查明的违法现象并未有任何整改,请贵局予以必要关注!逾期未改,请及时交由城管部门执法处理。

二、2019年9月5日,我局物管办、人防办再次现场查看,该小区直饮水项目设备位于人防地域,在不影响人防工程结构和战时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可以出租使用。

      根据江苏省人防办公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物管条例)相关规定:

      1、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请问物业公司或至简水务公司在开发利用人防区域过程中是否经过人防办同意?是否依法向人防办申请办理过相应执照和许可证? 如若有证,业主要求查验相关报备手续及许可证件,如若没有,请按照第三十四条进行依法处罚。
       2、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据悉盛世兴隆附属人防工程平时规划用途只可作为停车位使用。现至简水务在人防区域新建设备间,属于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人防工程规划。
      3、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至简水务在人防区域新建设备间,设备间占用面积达二三十平方,打孔铺设管线,明显违反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此外根据(物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直饮水设备间占地面积达二三十平方,且周边用钢化玻璃、墙体围成闭合空间,非专业人士很难打开,这明显影响到了应急避难功能。

    4根据(物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根据隆府物业与至简水务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期限长达20年,合同期限为 2019年2月13日至2039年2月13日。其租赁期限超出三年的法定标准,请按照(物管条例)第八十九条进行依法处罚。
     5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对人防部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直饮水项目中涉及到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请住建局人防办尊重法律,依法履职。

      本人针对盛世兴隆直饮水项目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反映数次,贵局物管办、人防办一直未能依法依规,给出全面、合法、合理、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在此深表遗憾,今天借助泰兴网平台与贵局就相关问题进行再次沟通,重点部分已经用红色字体下划线标注出来,请不要再敷衍笼统回复了。我想我的表述已经非常清楚了,认真回答群众诉求就这么难吗???如果上述问题贵局依然选择熟视无睹,本人只能借助泰州市级政风热线泰兴市长上线特别节目,江苏省级政风热线省住建厅厅长上线特别节目,继续反映问题,直到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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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5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该小区直饮水项目设备位于人防地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故在不影响人防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可以出租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鉴于隆府物业公司私自与至简水务签订合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部位进行经营。我局已于2019年8月30日向隆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9月10日前整改到位,我局已于9月12日移交城管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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