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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决塞纳公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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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南京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1、住建局负责物业管理与监督,并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2、塞纳公馆二期部分业主足额缴纳了2年物业管理费,理应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而非简单的保洁,且房地产开发需与物业分离,不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对于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3、塞纳公馆二期今年4月25日交付,请住建局明示,是否能够成立业主大会?若符合要求,请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4、物业企业收了物业管理费,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导致业主财产损失,是否能一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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