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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后,为什么不支付给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并支付生活补助费或办理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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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09:57 泰兴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泰州
根据贵局上次的答复网上查阅了江苏省政府93令及泰兴市2014 6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帐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频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应该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颇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而事实上,虹桥镇为什么不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为什么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也未拿到生活补助费,更无一人办理社会保障?请问为什么虹桥镇可以不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是哪个环节出错?监管部门为什么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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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请网友明确反映情况地块的具体位置、所在村组,以便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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