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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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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泰州
尊敬的领导:《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358号文件已于2019年2月19日经泰兴市教育局以《关于转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泰教人〔2019〕4号转发至各校。请问《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市2020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是否具有法定效力?相关人员是否可以据此文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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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网友:你好!
根据《关于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35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已实行职业准入的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卫生技术、兽医、新闻、播音、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所学专业应与所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同一大类),申报资历要求仍按相应资格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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