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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兴地区公共维修基金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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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17:19 泰兴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
1.咨询我市公共维修基金的官方收取标准;
2.该项基金单据的出具方及接受方所指;
3.基金缴纳后收益主体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4.该项基金的使用权及受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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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1、我市公共维修资金于2017年9月1日经市政府批准价格调整。房屋预售许可证时间在2017年9月1日之前按老标准(住宅30元/㎡;非住宅45元/㎡),在2017年9月1日之后的多层住宅(含别墅)60元/㎡、高层住宅(含小高层、带电梯的多层)及非住宅90元/㎡。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是由泰州市财政局监制,由泰兴市物业服务中心向泰兴财政局领取和核销,由于目前泰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开发商代收代缴,业主在拿房时有开发商使用盖有“泰兴市物业服务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向业主收取。
3、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节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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