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系统解读一
5月9日,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目的依据、纳入情形、管理时限、工作责任和程序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的落地见效,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先后4次审议信用建设议题,去年12月9日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又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近两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6件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要文件。为切实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成员单位已达到47家),建立了常态化的诚信例会、业务协同、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制度措施,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联合奖惩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 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安全生产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作为创新安全监管机制,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和推动,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协调联动、舆论导向和系统平台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在组织领导方面,总局率先申请成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将诚信建设的相关规定首次纳入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了总局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办公厅具体牵头抓总、相关司局分工协作、有关单位强化技术支撑的责任保障体系,统筹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度框架、机制保障和基础支撑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2015年7月,制定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黑名单”管理的基本原则、适用要求、基本程序、惩戒措施和监管机制。在协同机制建设方面,积极协调争取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支持,于去年5月份,会同18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稿)》,也正在签署过程中。在平台建设方面,积极参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了总局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连通、总局与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点对点”信息交换。强化资金保障和项目建设,去年总局成为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投资建设的14个部门之一,总局机关建设部分由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总局同时安排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计划。在舆论引导方面,坚持主动发声,先后在《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改革报》等发表文章和开展专题访谈,向全社会和全系统释放切实强化诚信建设的明确信号。在总局政府网站设立专栏,集中曝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实施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和信息发布更新,弘扬以人为本、关注安全、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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