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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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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
2011年,我们因334省道征地搬迁没有达成协议,被暴力征地搬迁后,至今没有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宅基地安置,经多年信访,泰州市国土部门也多次实地了解情况。贵单位的同志参加了最近一次在姚王镇政府调研会协商会。今泰州国土局答复函告知由贵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我们的相关信访诉求。请贵单位根据事实和相关征地、搬迁政策,帮助我们尽快得到补赔偿和安置为感。
 泰兴市姚王镇桑木村七组 陈家铭 陈建芳 刘明庚  电话;18994638598  附诉求
陈家铭、刘明庚两户就征地搬迁的补偿安置要求
    20111014日接到334省道动迁须知后,因在第一时间没有达成协议,两户的所有财产被动迁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和2013年强行摧毁。期间收到省国土厅“334省道没有工程用地的批复”的书面答复。收到泰兴市财政局“334省道房屋动迁按每平方米1200元包干结算”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收到市政府201267日“撤销泰姚拆[2012]1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到泰州检察院“我户养鸡所有措施系姚王镇政府所为”的书面告知。收到信访部门“房屋系桑木村所强拆”的信访答复。今应姚王镇政府要求,根据相关事实,依据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再次就我们两户主要财产的补偿安置诉求(书面)表述如下:
[size=12.0000pt]一、陈家铭户房屋补偿安置1、宅基地置换。补偿按334省道拆迁文件及上述财政局告知价格结合补偿(政府征地拆迁的工作经费在泰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所以1200每平方米的补偿应该都是到户的)。面积按泰州市发展规划中人均43平方面积计算,且我户房屋全部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所以我户不存在超面积行为。
   刘明庚、陈建芳户房屋补偿安置1、宅基地置换(至今全家都是非农户,1998219日办理好的房产证泰房证字第307207025199595日办好的土地承包证,。所以并不存在姚王镇政府及桑木村委所说的女儿户的现象。更不存在另有农村房产的说法,除非政府能拿出比以上更早的房产证和土地承包证。
[size=12.0000pt]二、养鸡场的补偿。1、根据我户和桑木村签订的财产证据保全协议中养鸡场的内容(桑木村系334省道姚王段动迁单位之一,泰政发[2011]153号中有明确体现)参照姚王镇政府对辖区内已经补偿的养鸡户的标准给予补偿。理由为334省道拆迁没有征地文件,也可视为地方动迁。符合参照地方行政辖区标准补偿。另外,如我姚王镇对同样类似情况的处理有两种补偿地方法规的话,也可提供参考。
[size=12.0000pt]2、在初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0123月份,我户为了不影响发展大局,不影响工程进度,主动提出了财产证据保全的措施,得到了桑木村的响应,签订了相关协议书,并加盖了桑木村村委村的印章,后因政府的不同意而没有得到实施。其中包含了养鸡场财产的所有情况,泰兴市农业局王主任在时任镇长的管玲邀请下,在政府干部周永生的陪同下见证了养鸡场的情况。后有桑木村书记芦玲芳接待。政府也可以根据这一份财产保全协议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给予评估补偿。3、姚王镇政府在强拆我户养鸡场之前所做的相关财产数据也可作为补偿依据(2012513日养鸡场被深夜摧毁之前,要有依有据)。
[size=12.0000pt]3、养鸡场的合法性。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中农业用地第一项第15小项151条明确规定了禽畜用地为农业用地,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无需另外办理用地手续。《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我户养鸡场的承包地有我户原本的承包地和系村民互换的承包地建成,相应的涉农补贴均在第一时间划给了相应的互换承包田户(村站、镇站均可调查),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法之处。
[size=12.0000pt]第三、我户的农业大棚支架生产线是一条正常可以生产的财产,相关的财产体现在与桑木村签订的财产证据保全协议中。相关损失应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size=12.0000pt]第四、服装加工项目属于生产不正常项目,但应给予相关搬运费用。
[size=12.0000pt]第五、养鸡场四周的桃树(已正常挂果)、白果树(8年)均应补偿100元一棵(本人已付给换田户,可调查),完全符合拆迁文件。
[size=12.0000pt]第六、因为政府的野蛮拆迁,造成我方人员至今的各项损失。
[size=12.0000pt]第七、应得的拆迁补偿款项利息。
以上是我们两户对主要财产的补偿要求及相关依据,其他未尽财产都可共同协商解决。希望以党和政府的政策为导向,使问题尽快解决问题。
                                     诉求人:陈家铭   陈建芳
            
                                        2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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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经了解,市相关部门已作出信访事项终结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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