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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建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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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淮安
纪委领导们“
     你们好!以下是我6月30日发贴咨询住建局的内容:
领导们:

   6月1号发帖如下:皇家水岸四期代收代支费用里面(本项目代收):一,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户/年,为何在代收一栏中出现小数点?二,电梯运行费290元起收,每递增一层增加10元,为何收入也出现小数点?;本项目代支费用:公共部位用电电费292446.09元,让物业提供具体用电设备的数量和功率(以及开户卡号)。请贵局帮我这位小业主咨询一下,只有你们政府部门出面才能了解到这些相关信息,否则在物业面前一切都是免谈的。另外请贵局解释一下泰兴物业费到底包含哪些?所谓的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垃圾清运费到底在不在物业费里面,还是必须额外支付?物管办虽然已经回复,但是问题一点都没有解决。物管办的回复感觉都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又好像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试问:  你们下属部门物管办职责到底是什么?什么都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对物业收费存在疑问的,也不在物管办的监督检查范围之内?如果只是针对政策的宣传,那这个部门也太清闲了。希望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个人观点:物管办无疑就是处理物业上存在的问题!既然不能办实事,那就不要浪费纳税人的汗水!

  你们回复如下:1、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皇家水岸四期于2020年12月交付,目前仍由前期物业泰兴市奥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泰兴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包含在物业公共服务费中。
2、业主质疑物业公司公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收入中小数点问题,经了解,物业公司一是对小区特殊人群(困难家庭,残疾人士等)费用进行酌情考虑,给予适当优惠;二是该小区存在房屋过户或房屋出租情况,物业公司会根据实际入住天数进行测算。
3、业主诉求想知晓小区公区电卡卡号,我局物服中心已于物业公司联系,业主可到物业公司自行查询。
4、针对业主反映的住建局物管办不作为,前期答复时我局物服中心已明确告知,对于业主不认同物业公司公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收入中小数点问题的调查结果,想查看物业电费缴纳票据等诉求,可参照《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于业主表示其无法联系到十人以上业主,要求我局物服中心查询物业代收代支账目,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二款:公共能耗费分摊物业服务人未公示或公布虚假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可提供相关证据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首先一,我对物业那种有爱精神表示支持,但是你们有没有去考虑过:到底是从物业公共服务中优惠还是从代收代支费用中优惠。从目前你们给的答复来看此笔优惠费用是从代收代支费用里面优惠的,也就是说业主缴纳的代收代支费用每年是有结余的,剩余的费用也不和业主沟通,直接作为优惠来处理,物业费一分不少的缴纳。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二:你们回复: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请问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我平时不在家对小区业主也不熟悉,你让我到哪去联合业主,就没有特殊情况吗?
   三:你们回复: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二款, 公共能耗费分摊我只知道我每年缴纳多少费用(结余什么的一律不知道),物业公布的只是花费出去多少钱,没有具体细节,你让我如何去查证?你们是否可以去调取相关资料详细了解一下?????????????????????????
   四: 希望你们的回复不要再说什么根据什么什么条例了,你们就回复:能与不能。
   这个问题前后我咨询了快一个月了,都是官话回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根据泰兴市物价局和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相关规定: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尚未成立的,可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根据我个人理解,我所想知道的答案物管办是可以咨询的,为什么他们的答复却是不在职责范围内!请贵局领导监察他们的工作?不要整天无所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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