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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咨询我们泰兴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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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从环境保护角度讲,若涉及油烟污染扰民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咨询反映。比如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建筑是商业楼还是住宅楼等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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