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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
关于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1283初8004号,此案在2024年9月6日开庭审理中我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手续和材料,当庭未能提交需庭后提交,2024年10月18日收到此判决书电子版。请问泰兴市人民法院:1、在这期间原告中南物业泰兴分公司是否提交了相关手续和证明?若是提交了,为何未通知我质证?若未提交,泰兴市人民法院是否进行的督促?2、开庭当日我要求在原告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后要求二次开庭(调取开庭当日的监控录像可以查询到),从开庭到收到判决书期间,未曾收到泰兴市人民法院任何关于原告中南物业泰兴分公司庭后庭后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和二次开庭的任何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违法违规?3、在2024年10月18日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的内容中为何没有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如果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请给出相关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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