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好; 2018年1月9日1时左右,我家房子着火,我兄弟发现后立即拔打了110报警,119火警救助电话,非常感谢分界派出所民警和消防人员在接到报警后于1时30分赶至我家,于5时左右将火全部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26平方米,火灾烧毁了我家高中低档白酒七千多箱及红木家具,仓库顶层全部被烧毁,造成近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同日,本人申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月8日出具泰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电路故障,本人在2月8日消防大队出具认定书时就当场提出异议,认定书上不排除灯泡过热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的可能性有可能就是成为公安推诿扯皮不立案的借口,并于2月14日申请泰州市消防支队复核,可是到现在为止复核认定书都没有出来,仅仅于4月11日出具了复核认定说明,维持原复核认定的说明记录。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跟杜泳参谋【火灾调查经办人】联系,依法据实调查认定,还原着火事件真相,得到的回复就是我们的工作已经完成,相关事情你找刑警大队,而且公安局已经过了立案时间了。 请求上级领导依法调查或督办,将此次火灾事故真相认定清楚,给被害人一个公平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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