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文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11日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62号)文件中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兴市由不低于520元/人·月调整到不低于590元/人·月。 请问:(1)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补助金是否随着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2)今年7月份的养老补助金是否按照泰政办发〔2018〕62号中最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即按照不低于649元/人·月标准发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size=21.3333px]养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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