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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国土局领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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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南京

6.22日在该版反应泰兴市东方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你们的回复是与人民法院沟通
“关于你所反映泰兴市东方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滨江镇翻身村、卢碾村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月23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9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于目前尚未执行的问题,我局将与人民法院进一步沟通。“
   现在半个月过去,请问沟通结果是什么?
     问题怎么解决和处理?
    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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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对此违法用地,我局已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完毕,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主体为法院,我局将催促法院尽快执行,但何时执行建议向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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