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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滨江村官刘某违法乱纪 总有“神仙”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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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泰州
网民“朱峰”在“人民网江苏视窗·百姓呼声”发帖:  尊敬的吴政隆省长:
您好!
刘香林,泰兴市滨江镇天星村党总支部书记,多年来各种违法乱纪,但却得到泰兴各路“神仙们”庇护。
        以下是其部分案例:
一、刘香林,虚开票据的方式套取公款聚会----卜家杰(滨江纪委副书记)调查时,说假发票是真的;
2015年清明前,刘在天星陶园“兄弟江鲜馆”请朋友吃饭,十几人,餐费23000元。刘另给乐金明(天星监委会主任)4000元。
        刘以买黄沙等材料为名义开票,由封中华代写,签天星沙石场老板宋建亚的名字,开27000元的假票,进行公款报销。
        卜家杰这样调查:卜知道“原票”上不是宋老板的字,就对宋说:“就说当时你不在家,所以你老婆写的。以防以后再调查。”
对此,宋建亚说:“这个字不是我写的,更不是我老婆写的。”
二、刘香林帮亲家常建华违建房,不到1年,又违规帮常办理拆迁手续并分配两套安置房——有张建陆(滨江镇综合科)、常敬华(头圩组村挂职干部)帮助刘达成此事;
        天星村头圩组常建华,是刘的亲家。早在一九八几年,常一家就迁移泰兴镇居住,天星老家房屋也已自行拆除。
2015年夏天后,刘用权利,为常违建了三间房。
2016年4月后,刘伙同张建陆、常敬华,违规为常建华办理了拆迁补偿手续并分配两套安置房。
        刘披风挡雨的违建不止常一家,均为违纪违法。
三、刘香林醉驾撞人,致人死亡——蒋建全(泰兴市交巡警大队原事故科科长)帮其遮掩醉后驾车肇事行为,市公安局对死者作出含糊其辞的“意外死亡证明”,滨江天星社区、天星村委和芦碾村委等领导为刘悄悄处理。
2012年4月28日晚6点多,刘参加晚宴,喝半斤多白酒。
7点半后,刘驾车离去,车牌号:苏MJ8376。
8点10分左右,在沿江大道天星芦碾大桥往北,路东的变压器附近,刘驾车撞死路边步行的史桂女(女,芦碾村村民)。
        事发后,刘当即联系蒋建全(两人原在蒋华元件厂工作,刘是蒋的师傅)。
        蒋为何不及时对刘进行酒驾测试,后来蒋只对刘敷衍处理“吊扣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千元”了事。
        法医钱某验尸,对死者作出“意外死亡证明”。
        事发后第三天,倪治明(滨江镇副镇长分管天星社区)、朱正刚(原天星集镇居委会主任)等人在天星社区跟死者的两个儿子处理此事。结果:刘赔偿死者家属27万元,另外吊纸费2000元。
        肇事车牌保险齐全,但刘不敢保险理赔,自掏腰包赔偿27万元。
        为何刘香林总能得到各路“神仙们”庇护?请领导明察,并对刘香林及其庇护神们严肃处理。
http://www.jspeople.com/voice/read.php?read_id=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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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这位网友你好,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刘香林虚开票据套取公款聚会的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该问题已于2017年8月调查报结并反馈举报人。经查,举报人所说的虚开票据套取公款27000元实际是天星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乐金明为天星村争取援助资金而产生的费用。2014年,乐金明到有关部门、企业为天星村争取援助资金共计22万元。2015年2月,乐金明要求天星村报支其为村争取资金而产生的费用27000元。因临近春节,村级事务较多,村会计没时间与乐金明结账,经请示书记同意乐金明向天星村暂借27000元。春节后,乐金明到天星村村委会结清账目,但乐金明因保管不善,将平时争取资金用的住宿费、差旅费等相关票据遗失,已提供不了原始票据。因此,天星村村干部商量,虚开了黄沙、石子等修路用建筑材料收据入账报销,抵冲乐金明的暂借款27000元。根据《滨江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泰滨政发〔2014〕34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组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乐金明的争取资金支出费用不超标准。对于天星村虚开建筑材料收据入账报销争取资金费用支出问题,2017年8月,镇纪委责令天星村党总支书记刘香林作出书面检查。
调查中未发现刘香林使用公款聚会的现象。
(二)关于反映刘香林滥用职权,2015年帮常建华违建房,不到1年时间,又违背政策帮常建华办理拆迁手续并分配两套安置房的问题。
滨江镇纪委正在调查核实。
(三)关于反映刘香林醉驾撞人,致人死亡的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12年4月28日,刘香林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泰兴市沿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江镇卢碾村卢西地段,与步行过公路的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史某某受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刘香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6.88mg/100ml,属饮酒驾驶。2012年6月5日,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香林与史某某二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二人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7月20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香林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8年1月30日,滨江镇纪委给予刘香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反映刘香林醉驾和滨江镇政府、天星村委和卢碾村委等领导组织事故私下处理的问题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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