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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租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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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苏州
城黄公路S334省道,03年道路两旁绿化带(——是泰兴林业局栽植树木),动用姚王镇几个农村部分农民自留地,宅基地(拆迁房屋),承包地,当时村里同农民签的是租地协议(没有注明租地多长时间。。。。。),请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费应由土地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和流转期限应在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1:村委会签的租地协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应有泰兴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农民重新签订?
2:动用土地(农民自留地,宅基地(拆迁房屋),承包地)为不可回;——政府能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这样的用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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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
网友,你好:
城黄公路S334省道,03年道路两旁绿化带绿化工作,具体土地流转由各乡镇负责,租金由市财政承担,直接打给乡镇财政所,后期管理归市住建局园林处负责。我委林业局负责栽植和养护的技术指导,因此您所提合同制定问题不属于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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