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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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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泰州
网民“吴双庆”在“黄桥在线”发帖:
  民,吴双庆,住黄桥镇东进新村41号。因民间借贷,先后四次民事诉讼,经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人应得180多万元,但到现在都未执行,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最早的为2011年2月22日判决130多万)其间,本人也两次作为被告,被法院判令赔付近100万元。法院执行局已将我唯一的住房拍卖,并冻结了我妻子的退休工资卡。
本人无业,这是唯一的家庭生活依靠。加之家有90岁老母,患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常年瘫痪在床,急需医疗护理。经济生活的双重压力,使我生不如死。
怎料,本月19日凌晨二时许,泰兴市法院执行局一行十多人,将我妻子强制从住处带走拘留,至今没有回来。我苦苦哀求他们将我带走,可无济于事。
这是什么世道?我赢的判决没有一点动静,而我输的判决执行力度就这么大?非要置我于死地吗?
不作为,乱作为,这就是泰兴法院的套路吗?
请领导们看看,也请网民们评评理,支支招,我该怎么办?

http://www.hqol.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24096&fromuid=233285
(出处: 黄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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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针对吴双庆在网上发布消息,称法院执行不公,现回复如下:

经查,吴双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六起,本人或与其妻闾月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四起,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吴双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情况:
吴双庆以殷永红、翁雪芳、陈冬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和殷永红、翁雪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各一起,我院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殷永红、陈冬下落,翁雪芳为教师,我院已冻结其工资,且多年来一直在扣划其工资用于其在我院系列案件执行。
吴双庆以陈正才、李锋、印少兵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及以李锋为被执行人案件各一起,被执行人陈正才房产已被法院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对其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李峰名下的拆迁款被我院依法提取,吴双庆所得分配款,已被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提取,用于偿还其债务,并对李锋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印少兵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下落不明。
吴双庆以刘龙女为被执行人案件一起;被执行人刘龙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
上述案件我院均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吴双庆、闾月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情况
其中陈亿、丁红美及顾建申请执行案件,我院已通过提取吴双庆执行李锋案拆迁分配款结案。
潘国政申请执行案件,总标的223600元,2015年查明吴双庆名下有房产,在2017年启动拍卖过程中,由潘国政缴纳评估费4000元,后闾月芳之兄闾国林向法院起诉吴双庆和闾月芳,标的805900元,双方调解结案并申请执行。吴双庆房产拍卖成交价319600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吴双庆安置费,余款潘国政分配得款61657元,闾月芳之兄闾国林分配得款200000元。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吴双庆所陈述其作为申请人案件一分钱未能执行情况不实,且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陈正才、李锋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提取房屋拆迁款,翁雪芳工资已被本院定期扣划,其余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潘国政向我院陈述:我院查封吴双庆房产前,其长期租赁给案外人并收取租赁费用用于偿还其债务,但在我院查封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吴双庆即停止租赁,停止偿还债务。闾国林系闾月芳之兄,在法院处置吴双庆房屋时,闾月芳之兄通过诉讼分配走大部分款项。另,被执行人闾月芳在保险公司上班,业务提成很高,却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闾月芳确系保险公司业务员,但我院未能查询提取到其保险公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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