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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泰政办发(2012)154号文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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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来自 中国
领导好!
       本人想咨询泰政办发(2012)154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中:
  ( 一)第六条第一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请问此补偿费是指补偿一个月的补偿费吗?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值x补贴比例x停产停业补偿期限。请问此条中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是指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吗?
  (二)第七条里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到底是按平均效益算还是按平均收益算?谢谢领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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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泰州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上述条款中的补偿费为一次性补偿,不需要考虑补偿期限。
2、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值x补贴比例x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该条款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公式。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按12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按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征收部门通知的安置之月止的实际过渡期计算。
3、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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